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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交社保,员工索赔20万却被判敲诈勒索获刑一年,怎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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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员工要求索赔20万,却被按着敲诈勒索罪判刑一年,你怎么看?很明显,这个员工是不懂法律的。要求索赔20万,实际上已经大大超出公司没有交纳社保所承受的这样的一个金额范围,也就是说超出了这样的一个范围,确实是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当然索赔和敲诈勒索它是两个方面的概念。

而且即便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也不能够以索赔的方式来要求工作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你可以按照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企业单位正常补交我们的个人社保,这个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只要是你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你是这家企业单位的员工,那么要求依法补交都完全是可行的,而且在补交的过程中所产生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一定有企业单位来承担。

但是你要求索赔就性质不一样了,确实是有这个敲诈勒索的嫌疑,而且你的索赔金额也大大超出正常补缴社保的情形,所以说按照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判定,那么法院实际上也是根据一定的事实根据为前提来进行判决的,所以说最终造成这样的一个后果,那么可以说是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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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交社保,员工索赔20万却被判敲诈勒索获刑一年,怎么评价?

公司违法不缴纳社保,员工维护权利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维权的方式和途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征缴社保是劳动和社保经办部门的行政职能,如果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员工应当是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补缴社保。当然在此之前,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补缴社保,但万不可以此为条件将社保费折算为现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本人,这稍不注意就会踩踏到法律的边线。社保费是应当收缴到国库的,用人单位将员工要求的社保费支付给了员工,没有落实到社保缴费的社会责任造成社保基金流失,而员工将本应缴纳至国库的社保费装入自己的口袋再加上争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理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犯法。

如果在经历行政程序后,仍未解决社保费问题,并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这个是可以庭前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由员工获得赔偿的。

当然,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员工是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同时要求补缴社保和得到经济补偿的,但经济补偿的标准也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计算,要求超过实际应当补偿金额太多,也存在被用人单位留存证据指控为敲诈的可能。涉及补偿金额较大时最好在有劳动仲裁的介入进行协商调解,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由于公司没给自己交社保,员工提出索要20万封口费,结果却被判敲诈勒索,获刑一年

  • 事件描述:

王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于2015年12月离职,但他在2015年7月时发现,公司只给自己购买了工伤保险,其他社保没有买。于是王某向社保部门进行了举报并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公司找王某进行协商,王某索要20万,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以10万达成口头协议。

2016年6月24日,王某接到公司电话,让他到总经理办公室拿钱。王某下午赶到总经理办公室,在总经理万某的要求下写下了10万元的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了“不再向相关部门举报”。当王某拿着钱走出办公室后,总经理万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王某在离公司不远处被抓。

  • 法院判决:

经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虽然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与被害单位之间存在的经济纠纷仅为1万元左右,但他却以不再举报投诉被害单位为由向公司作为要挟,要被害单位给付10万元的赔偿金,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客观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量刑。

  • 律师观点

广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委会秘书长杨满玉律师认为,该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杨满玉律师认为,企业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属于违法行为,王某向社保局投诉属于维权,而双方所确认的10万元是经过协商,并没有出现威胁和胁迫情况。

也有律师认为王某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有四个必要条件:1,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这四个要件里,王某是否存在对被害人要挟的行为和是否非法占有是定罪的关键。支持判决的律师认为,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行为也属于威胁和要挟。而王某和企业原本只有1万元的经济纠纷,他却提出了20万的要求,并以10万成交,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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